(2017)黔06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能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何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法定代表人:巨瑞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能亮,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印江县沙子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何能亮支付申请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125740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意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15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