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猫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猫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号。负责人张旭东。被执行人天津市玉猫电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小站镇盛字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3)二中税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猫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585536.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二中税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