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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720号原告:张某1,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3,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