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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金晓与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晓,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晓,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黄志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义,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金晓与被上诉人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金晓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l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金晓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及交货地点均在上诉人住所地即山东省夏津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许金晓建有品牌服装专卖代理的合作关系,被告许金晓现欠原告服装款69178.07元,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济南伟远服饰有限公司与许金晓签订的《培蒙服饰特许专卖合同》中,双方未就解决纠纷诉讼管辖地及买卖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许金晓上诉状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已失去法律效力,故许金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