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与王剑敏、张玉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王剑敏,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住所地邳州市。投资人梁化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剑敏,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与被执行人王剑敏港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剑敏、张玉良支付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欠款14万元。被执行人王剑敏、张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宿羊山镇化忠港口租用费80万元。被执行人王剑敏、张玉良互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3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