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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峰与何海峰、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何海峰,王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71号之二原告:朱峰,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芬,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冬艳,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朱峰诉被告何海峰、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峰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90元,由原告朱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