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峰与何海峰、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何海峰,王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71号之二原告:朱峰,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芬,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冬艳,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朱峰诉被告何海峰、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峰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90元,由原告朱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