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少军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12号罪犯王少军,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王少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罪犯王少军以其曾患有脑梗塞,并有后遗症,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少军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医学鉴定,认定王少军为脑梗塞后遗症,左侧肢体功能障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有疾病须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少军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