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高跃辉、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跃辉,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跃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环城南路66-2号四幢2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354034-X。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6×××40内的存款81000元至绩溪县人民法院(户名:绩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12×××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