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韦朝保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朝保,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硕士研究生,原合肥宏宝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谭文良,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朝保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朝保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韦朝保不服,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韦朝保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杨国明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