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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陈利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599号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胡秀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男,汉族,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利新,男,汉族,38岁,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忠市永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淑玲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