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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李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为244031.2元,本案执行费3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瑞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47591.2元。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瑞的收入247591.2元。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瑞价值相当于247591.2元的财产(物品名称、型号及数量详见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采取以上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强制措施,应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47591.2元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