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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伟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伟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78号罪犯蔡伟伟,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五日作出(2011)滨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伟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3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蔡伟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伟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蔡伟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伟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假释后又犯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