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明辉与胡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辉,胡西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281号原告:冯明辉,男。被告:胡西峰,男。原告冯明辉与被告胡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辉撤回对被告胡西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