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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天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天武,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天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天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梁天武在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江南附近,发现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玉林Axx蓝白色雅迪牌金龟王电动车电门锁上插着钥匙,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缴获返还给失主陆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天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天武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天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天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天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天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天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余款一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