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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廖秀玲与阮全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玲,阮全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6602号原告:廖秀玲,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阮全能,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廖秀玲与被告阮全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廖秀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秀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艺勇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