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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越昕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85号案外人胡越昕,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二区*号楼***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李某3,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某4,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5,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受理李某4、李某3、李某2、李某1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特763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京0102执4237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胡越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7)京0102民特763号民事裁定;暂缓将登记在龚秀英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二区3号楼6层610房产变更登记至李某4、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5名下。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胡越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胡越昕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越昕撤回(2017)京0102执4237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阳代理审判员  凌 翥代理审判员  李小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