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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艳华,李红,武汉市哥本家具有限公司,熊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众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法定代表人芦英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艳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李红,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武汉市哥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89号A栋。法定代表人熊承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承忠,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鄂中星内证字第522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3)鄂蔡甸执字第23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熊艳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听涛观海(二期)325栋/单元非标准层2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艳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听涛观海(二期)325栋/单元非标准层2号房产,(权证号:蔡0710019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