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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腾、杨忠先、杨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腾,杨艳,杨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2017)黔2628执50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江荣,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品生(特别授权),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龙腾,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艳,女,1980年8月1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忠先,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杨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黔2628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杨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杨艳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询之日,被执行人龙腾、杨艳在银行有存款,杨忠先和杨艳各有一万余元的存款,龙腾和杨忠先各有住房一套和各有车辆一辆,龙腾、杨忠先、杨艳均无工商注册登记。在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杨艳于2017年1月起诉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因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杨艳诉讼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终结,被执行人龙腾、杨忠先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申品生释明,本案因有另案尚未审理终结,且与本案有关联,本案有待被执行人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终结之后再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另有被执行人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且被执行人诉讼的案件与本案有关联,故对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有待被执行人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再与本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8执50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