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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金良与冯德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良,冯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良,男,生于1979年3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冯德强,男,生于1967年4月1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周金良申请执行冯德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冯德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周金良合伙款1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德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德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