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文烋销售假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烋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文烋,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2016年12月21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烋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烋于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在明知标有“Neuramis”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标有“Botulax”字样的肉毒素系假药的情形下,先后销售给郭X、王X、李X。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朱文烋于2017年3月14日,在本市钟楼区新城国际公寓1612室,向郭X销售标有“Neuramis”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1支,得款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朱文烋于2017年4月7日,在本市钟楼区新城国际公寓1612室,向王X销售标有“Botulax”字样的肉毒素1支,得款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朱文烋于2017年4月19日,在本市钟楼区新城国际公寓1612室,向李X销售标有“Botulax”字样的肉毒素1支,得款人民币1120元。2017年4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西新桥派出��民警在本市天宁区九州数码城15-2幢1806室“爱美丽工作室”查获标有“Botulax”字样的“肉毒素”2盒,标有“Rejeunesse”字样的利多卡因深位活性因子1盒,标有“Neuramis”(金色包装)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1盒,标有“Neuramis”(银色包装)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2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被告人朱文烋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朱文烋退出人民币312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文烋于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文烋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李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药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文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文烋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烋犯销售假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文烋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文烋缓刑的判决。二、被告人朱文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查获的标有“Botulax”字样的“肉毒素”2盒,标有“Rejeunesse”字样的利多卡因深位活性因子1盒,标有“Neuramis”(金色包装)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1盒,标有“Neuramis”(银色包装)字样的纽拉美斯伊婉利多卡因2盒,共计6盒以及被告人朱文烋退出的人民币三千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阳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诸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