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开华与赖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华,赖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978号原告彭开华,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丽林,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华与被告赖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开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开华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开华负担。审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