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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开华与赖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华,赖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978号原告彭开华,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丽林,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华与被告赖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开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开华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开华负担。审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