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杨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杨安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北街12号。法定代表人:钟军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安新,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陵建筑公司)因与杨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6)陕0222民初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陵建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没有进行过任何施工,不能由工程履行地法院管辖。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杨安新答辩称,施工地在宜君县人民法院辖区,应当由该院审理。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陵建筑公司与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有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杨安新以其组织人员参与了其中部分工程施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陵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工程地点在陕西省宜君县,故宜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坤琪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