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曹启富与程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启富,程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002号原告:曹启富,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程叶英,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才,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启富与被告程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曹启富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程叶英处理交通事故未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启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曹启富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