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伟英与周鹏达、黎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9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英,周鹏达,黎惠良,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林伟英,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周鹏达,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黎惠良,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林伟英与被执行人周鹏达、黎惠良、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粤01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借款本金85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超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XX**号号思铂睿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使用情况不明,暂未能处理。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