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与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383号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姚象港。经营者:吴书生,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增军。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