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广安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广安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金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次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响莲,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学,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广安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东马家都村。法定代表人:王得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广安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安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关于诉争玻璃幕墙工程的工程造价、广安达装饰公司施工诉争玻璃幕墙工程的工程量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进荣审判员 于大海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