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欠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兑付申请执行人48000元(其中利息10980元算至2017年7月18日,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下欠本金24430元,于2017年8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刘某担保。如在一个月内付不清,则由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并从2017年7月19日起按1.5%月利息计算至兑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