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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恢32号吴静、张波林吴静、张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号,证件号码432301197605092523。被执行人张波林,地址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桃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波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静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波林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633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波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和解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