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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37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白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