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毛明防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明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明防,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明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明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毛明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毛明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毛明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毛明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明防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明防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5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金昌伟审 判 员 丛卓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万琨书 记 员 郑珅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