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波、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韩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周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庆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周波与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