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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华、崔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华,崔秋芬,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78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孟州农商行),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代码证号:914108007507179596。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民,系该行员工。被告:张东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崔秋芬,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东华之妻。被告:卫胜利,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申领先,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卫胜利之妻。被告:崔建丰,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关于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华、崔秋芬、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东华、崔秋芬立即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2、被告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东华因购煤,于2014年1月10日在我行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10.98‰,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承担担保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现尚欠本金18万元及利息,经我行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张东华、崔秋芬、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张东华、崔秋芬、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东华、崔秋芬、卫胜利、申领先、崔建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