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朱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朱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86号。负责人:高会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永强,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永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强在银行的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