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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祥文与林凡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侦,李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民初3072号原告:林凡侦,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祥文,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林凡侦诉被告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凡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凡侦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祥文偿还原告林凡侦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率2%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李祥文向原告林凡侦借款9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祥文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李祥文向原告林凡侦出具欠条、保证书各一份,载明欠“林涛”现金90000元,每月10日前偿还2000元,并签名、按指印。被告李祥文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另查明,林凡侦又名林涛。本院认为,原告林凡侦持有的债权凭证与梁山县韩垓镇开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李祥文欠原告林凡侦借款本金9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欠条载明“每月10号前还款贰仟元”系偿还利息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该约定并未体现出任何关于利息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虽承诺每月偿还2000元,但并未依约定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9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林凡侦主张被告李祥文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祥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林凡侦借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凡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祥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