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红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义,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2012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家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55栋院内,将被害人姜某1汽车玻璃砸碎,将车内姜某1的居民身份证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将被害人徐某1停放的白色现代IX35汽车后门车玻璃砸碎,将车内徐某1的魅蓝note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红米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3.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3栋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长城M4汽车后门玻璃砸碎,将车内王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电脑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红义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赃款、物共计人民币195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红义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红义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红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红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涉案身份证不对,该身份证是2016年11月30日在黄河路和宣庆街交口的一个网吧内捡的。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将被害人徐某1停放的白色现代IX35汽车后门车玻璃砸碎,将车内徐某1的魅蓝note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红米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3栋2单元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长城M4汽车后门玻璃砸碎,将车内王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电脑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红义共实施盗窃两起,赃款物共计人民币195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正在销赃的李红义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17年3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宣文街20号附近的现代轿车左后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三部手机和一个zippo打火机被盗;2017年3月15日8时35分许,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其停靠在宣西小区3栋2单元旁的长城M4轿车后侧车窗被砸碎,丢失笔记本一台、人参、鹿鞭一根、黑色电脑包一个内有苹果7数据线一根。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红义在南岗区大世界商场销赃笔记本电脑时被抓获。证据二、报警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报案登记表。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李红义身源情况,有犯罪前科,系累犯。证据四、刑事裁定书:2012年10月12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李红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刑事裁定书。证据五、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从李红义处扣押魅蓝note2灰色手机一部、红米2白色手机一部,于2017年3月15日返还被害人徐某1;白色华硕E502M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17年3月15日返还给被害人王某;姜某1身份证。证据六、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据七、证人姜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20日,他的车玻璃被砸了,车内身份证和零钱被偷了。他的车停在宣西小区55栋楼下小区院内,车是白色现代轿车,牌照是黑A×××××。证据八、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7年3月7日他将车停在宣文街省环境监测站对面胡同墙边上,之后几天他都没有动车。2017年3月11日晚20时30分左右,他要开车时发现车玻璃被砸碎了,一部魅蓝note2和一部红米2手机被盗了,魅蓝note2是2015年11月花了1200元买的,红米2是2014年花了800元买的。他的车是现代IX35,车牌号是黑A×××××。证据九、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3月14日19时许,他把车停在了南岗区宣西小区3栋2单元楼旁边,次日8时30分他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驾驶室后侧玻璃让人给砸碎了,他放在正驾驶后座上的笔记本电脑黑色电脑包被盗了。电脑是华硕笔记本白色超薄,2016年11月在南岗区船舶电子商城买的,当时花了3098元,背包是黑色的价值150元左右。他的车是长城M4,车牌照是黑A×××××。证据十、被告人李红义的供述:他共实施了两起盗窃。第一起是2017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他下班走到宣文街与芦家街街口处,看见一台车牌为IX35白色现代轿车,左右车窗都被砸碎了,他看见一部红米2、一部魅蓝note2手机在左后侧车轮边放着,他把手机拿走了。第二起是2017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他下班走到宣西小区三号楼楼下看见一台白色长城M4车后排有一个黑色电脑包,他拿砖头将车左后车窗砸碎将电脑包拿走,包内有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他在南岗区大世界二手手机市场三楼准备销赃时被抓获了。他随身行李中姜某1的身份证是他2017年2月28日在黄河路一网吧捡的。证据十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南价刑认[2017]185号小米2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魅蓝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哈南价刑认[2017]184号华硕E502M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华硕电脑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砸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李红义于2016年11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55栋院内砸碎被害人姜某1汽车玻璃将身份证盗走,仅有被害人陈述其身份证被盗,及身份证在李红义身上搜出的证据,不能排除李红义辩称身份证是在网吧捡到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红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