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60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戚秀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戚秀丽,徐迪飞,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0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商业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6399220-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站前路40号1-3层。负责人李志杰。被执行人戚秀丽,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迪飞,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606-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二期百货市场北三区72-74号。法定代表人戚秀丽。被执行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757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法定代表人徐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迪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环城东路众安花园3幢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38.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迪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环城东路众安花园3幢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38.0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恒估(2017)鉴字第1705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