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凤昌与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昌,张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昌,男,1984年5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良林,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李凤昌申请执行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良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凤昌劳务费472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良林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