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顺英、王荣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英,王荣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顺英,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荣琪,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执行林顺英与王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王荣琪可供执行的财产,林顺英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顺英的债权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