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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顺英、王荣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英,王荣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顺英,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荣琪,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执行林顺英与王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王荣琪可供执行的财产,林顺英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顺英的债权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