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缪满生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满生,李红卫,张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574号原告:缪满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虹,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桓,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卫。被告:张财英。原告缪满生与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李红卫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张财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被告李红卫、张财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满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卫、张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满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红卫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款是原告放在家中的备用金,到2012年1月份时,被告称有一工程,再向原告借款15万元,此款是原告客户支付的货款,放在家中的备用金,2012年8月份,被告又称天津有一工程,原告再次借给其10万元,此款是原告向银行的贷款放在家中的流动资金。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被告无钱归还,在原告借条上签字要求延期半年归还借款。现半年期限已满,但被告电话无法打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红卫、张财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李红卫向原告缪满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于李红伟向缪满生借现金36万元正叁拾陆万元正。借款期15.1.13,归回期16.1.13,借款人李红伟,身份证”。后经原告催讨,李红卫在归还5万元之后,在上述借条的下半部分书写文字一段,文字载明:“延期半年,2017.1.13日,借款人李红卫、张才英,总计叁拾壹万元正”。李红卫、张财英在借款人李红卫、张才英处签名、捺印。另查明:根据公安机关登记的1985年的户籍底册,被告李红卫的名字为李红伟,被告张财英的名字为张才英。李红伟与张才英于198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在诉讼中称:2008年5月份,借给李红卫现金5万元,2012年1月份借给李红卫现金15万元,2012年8月份,贷款30万后,借给李红卫10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合计30万元,李红卫每年会支付部分利息;截至2015年1月13日,李红卫经与原告结算,出具了2015年1月13日的借条,明确尚欠原告36万元;2016年李红卫又向原告归还5万元,并与张财英在借条下方确认尚欠原告31万元,要求延期半年至2017年1月13日还款。因被告无法联系且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户籍底册、常住人口信息、结婚申请书、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个人借款凭证以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红卫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金额,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凭证、银行交易单,结合被告方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至2015年1月13日,李红卫结欠原告本息共计36万元,后原告确认李红卫还款5万元,李红卫、张财英也在借条下方明确结欠原告31万元,故本院对借款金额31万元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张财英的还款责任,因本案中被告李红卫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约定为李红卫个人借款,也无证据证明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且张财英在借条中对31万元的借款也予以签字确认,故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卫、张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满生借款3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5563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50元,由被告李红卫、张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