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表人魏铮,女,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康,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康婚姻家庭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15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