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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柯有樟、匡双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柯有樟,匡双萍,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74号原告刘红军。委托代理人周彦,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有樟。被告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39-22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乐。原告刘红军诉被告柯有樟、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有樟、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刘红军负担。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