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柯有樟、匡双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柯有樟,匡双萍,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74号原告刘红军。委托代理人周彦,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有樟。被告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39-22号。法定代表人刘安乐。原告刘红军诉被告柯有樟、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有樟、匡双萍、第三人黄石锐信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刘红军负担。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