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行审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子建、刘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子建,刘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1行审34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子建,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刘理,女,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双计生征字(2016)号第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双计生征字(2016)号第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子建、刘理征收社会抚养费69531元,决定书于2016年8月10日送达给陈子建、刘理。法定起诉期限于2016年11月10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直至2017年7月20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肖民兵审判员 钟平亮审判员 罗正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