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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北郭村民委员会、卫后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北郭村民委员会,卫后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北郭村民委员会,地址:齐河县晏城街道北郭村。负责人:郭桂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后和,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齐河县晏城镇北郭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北郭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卫后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有关问题签订的协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齐河县晏城镇北郭村关于村南17户拆迁方案》、《关于老村村南十几户拆迁后补偿协议书》中就补偿标准、拆迁时间、商业房建成后的领取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对于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应按照约定处理。一审法院应查明卫后和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上述方案、协议的约定,并结合房屋实际建设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裁判。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分配给被上诉人沿街门头房120平方(上下两层)、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北郭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依静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