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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小红、张西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小红,张西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小红,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西川,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上诉人易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张西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红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易小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小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