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5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建平、黄建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建平,黄建兰,管苏平,尹焱,黄建飞,龚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562号之二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飞,男,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建平,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黄建兰,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管苏平,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尹焱,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黄建飞,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龚素萍,女,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建平、黄建兰、尹焱、管苏平、黄建飞、龚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洪 峰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天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