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财保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立忠、孙春生等与张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立忠,孙春生,孙颖,赵国芹,张会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21号之二原告:孙立忠,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孙春生,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孙颖,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赵国芹,女,193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张会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忠、孙春生、孙颖、赵国芹与被告张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忠等四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会峰名下的牌照为冀B×××××小型轿车的出租车营运手续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会峰名下的牌照为冀B×××××小型轿车的出租营运手续,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