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建国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35号罪犯高建国,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13)莒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高建国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高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临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3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高建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建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