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2231号原告田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工���者。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未还,并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田某借款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田某承担20元,被告王某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