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金兰、王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兰,王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特36号申请人:张金兰,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王璐,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张金兰申请宣告王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金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