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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金兰、王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兰,王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特36号申请人:张金兰,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王璐,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张金兰申请宣告王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金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