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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553、7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纳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纳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553、755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5号C栋,组织机构代码:09706674-2。法定代表人李祚明。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小珺,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佳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39859357-0。法定代表人谢彪。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渼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90174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96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5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小东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学敏 微信公众号“”